湖南石化职院机电工程学院实训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工程学院实训室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电工程学院所属全部实训室,涵盖以下六个专业方向:
1.化工装备技术专业实训室
2.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实训室
3.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专业实训室
4.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实训室
5.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实训室
6.增材制造技术专业实训室
第三条 实训室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学校→学院→实训室→任课教师→学生五级责任链条,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机电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所有。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训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序号 |
职务 |
担任人 |
分管领域 |
1 |
组长 |
院长、书记 |
全面负责学院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为第一责任人 |
2 |
副组长 |
分管实训副院长 |
负责实训室日常运行、设备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 |
3 |
成员 |
各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 |
负责本专业实训室建设规划、教学组织、安全管理 |
4 |
成员 |
实训室管理员 |
负责具体实训室的日常管理、台账记录、设备维护 |
第六条 院领导具体分工如下:
(一)院长、书记职责
1.对全院实训室管理工作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
2.审批实训室建设规划、设备采购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3.审批实训室管理制度及重大事项决策;
4.每年与分管副院长、各专业负责人签订《实训室安全责任状》;
5.定期主持召开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每学期不少于2次);
6.组织处理实训室重大安全事故。
(二)分管实训副院长职责
1.负责实训室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建设与修订,协助院长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
2.负责实训室设备申购论证、验收、建账、调剂及报废审核;
3.组织每周实训室安全巡查,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实行月查制度并督促落实整改;
4.负责实训室维护维修、耗材采购计划审核;
5.负责实训室数据统计与上报工作;
6.协助院长、书记处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七条 各专业实训室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序号 |
实训室规范名称 |
门牌号 |
工位数 |
所在楼房 |
岗位责任人 |
1 |
化工设备创客实训室 |
1-101 |
50 |
行知楼 |
黄楚 |
2 |
电子实训室 |
1-102 |
50 |
行知楼 |
方亚能 |
3 |
电工实训室 |
1-103 |
50 |
行知楼 |
方亚能 |
4 |
自动检测实训室 |
1-104 |
50 |
行知楼 |
张莉珍 |
5 |
无人机行业应用实训室 |
1-201 |
50 |
行知楼 |
姜岱箐 |
6 |
工厂供配电技术实训室 |
良101 |
50 |
良匠楼 |
韩逸 |
7 |
机床排故实训室 |
良102 |
50 |
良匠楼 |
王毅 |
8 |
现代电气控制技术实训室 |
良103 |
50 |
良匠楼 |
余功成 |
9 |
现场仪表实训室 |
良104 |
50 |
良匠楼 |
刘应 |
10 |
过程控制实训室 |
良105 |
50 |
良匠楼 |
黄婷婷 |
11 |
DCS仿真实训室 |
良106 |
50 |
良匠楼 |
林晓华 |
12 |
测绘实训室 |
良109 |
50 |
良匠楼 |
张明 |
13 |
智慧运维实训室 |
良111 |
6 |
良匠楼 |
戴文祥 |
14 |
工厂电气控制技术实训室 |
良110 |
50 |
良匠楼 |
丁运菊 |
15 |
汽车电工电子实训室 |
良308 |
50 |
良匠楼 |
向之源 |
16 |
自动化生产线实训室 |
良412 |
50 |
良匠楼 |
余功成 |
17 |
增材制造技术综合实训室 |
良-101 |
40 |
良匠楼负一楼 |
梁杰 |
18 |
新能源汽车实训室 |
良-103 |
50 |
良匠楼负一楼 |
吴宽 |
19 |
钳工实训室 |
良-107 |
50 |
良匠楼负一楼 |
杨利国 |
20 |
机泵维修实训室 |
良-108 |
50 |
良匠楼负一楼 |
王杰 |
21 |
机械创新设计实训室 |
良-109 |
50 |
良匠楼负一楼 |
王渴 |
22 |
无人机综合实训室 |
4-101 |
50 |
真知楼 |
姜岱箐 |
23 |
单片机实训室 |
4-203 |
50 |
真知楼 |
彭怀宇 |
第三章 责任状签订制度
第八条 学院实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状逐级签订制度,每年3月开学第一周统一组织签订,层层压实责任。
第九条 签订层级如下:
第一层级(校级): 校长,党委书记与院长,党总支书记签订。
第二层级(院级):院长、党总支书记与分管副院长签订。
第三层级(分管院领导与专业层面):分管实训副院长与各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签订。
第四层级(专业内部):专业负责人与本专业各实训室管理员签订;专业负责人与本专业任课教师签订。
第五层级(教师与学生):任课教师与上课班级学生签订《学生实训安全承诺书》,每门课程开课第一周内签署。
第十条 责任状内容要求:
1.明确责任目标与考核标准;
2.明确岗位具体职责与工作内容;
3.明确安全责任范围与追责条款;
4.明确奖惩措施;
责任状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学院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责任状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重新签订。人员变动时应于到岗后一周内及时补签。
第四章 实训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提前到达实训工作岗位,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新生实训前必须深入做好安全教育,不得形式化。同时教育学生遵守实训室管理制度,实训教学中做到安全用水、用电,人走设备停灯灭,不得随意私拉乱装电器设备,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及设备不受损伤。
第十四条 课前认真编写好所授课程的实训教学计划及教案,并于开课前交由专业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做好实训课堂示范操作,动作要规范,工序安排要合理。示范操作的顺序一般应为:连续动作→分解动作→连续动作。
第十六条 认真巡视督查、巡回指导,及时制止学生在课堂上打游戏、聊天或进行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操作,并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实训期间实训指导教师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找人顶替。如对违纪行为视而不管,将追究实训指导教师责任。
第十七条 实训期间,如遇设备故障或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操作、保护现场(如有人受伤,先救伤),第一时间向实训室管理员和分管实训副院长报告,再由学院视事故情节轻重逐级上报。明确事故责任,事故未经处理不得继续操作,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 负责安排学生在实训结束后做好设备维护及实训室卫生清理、清扫、清洁工作。
第十九条 积极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深入企业一线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推动实训教学与产业需求对接,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融入教学内容。
第二十条 加强虚拟仿真实训教学研究,充分利用虚拟仿真资源,提高实训教学效果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按教学要求做好各种教学文件(教案、教学计划、实训教学日志、设备使用记录等)的编写和保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不认真执行以上规范的教师,实训室管理员有权中止其实训课,并上报学院领导处理。
第五章 实训学生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实训前必须接受安全及文明生产教育,否则不准参加实训。
第二十四条 进入实训室必须服从相关管理规定,必须保证穿着整洁,工装严整,上衣紧袖束摆,下身长裤无坠饰,鞋不漏脚,不准穿裙子、短裤、背心、拖鞋、高跟鞋等,女学员须戴帽且头发束进帽内,否则不予进入。
第二十五条 实训期间,要严格听从实训指导教师指挥,不许做与实训内容无关的任何事情(如看小说、打电话、吃东西、打瞌睡、打闹等),一旦出现问题,后果自负。对不听从指挥的学生进行严格处理,严重者停止实训。
第二十六条 实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实训。学生在实训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班主任提前向实训指导教师提交书面请假条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训学生必须在指定工位上进行实训,非上课时间或未经指导教师批准不得开动设备,未经允许不得动用他人设备,更不得任意调整、开动车间其他机器设备。若发生问题,必须保持现场,并立即请示报告。学生不按规程操作造成设备、刀具损坏的,必须进行相应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严禁实训室内玩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看电影和登录不健康网站。对于情节恶劣、屡教不改者,交由学院进行违纪处理。
第二十九条 注意保持实训室的环境卫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强磁性物品进入实训室;严禁将食物和饮料带进实训室;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违规者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处罚当天的卫生值日;拒不执行者取消实训资格。
第三十条 严禁拔换实训室机器配件。若擅自拆卸设备或将实训用品带出实训室,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训时不得随意走动、打闹,要保持安静,不得喧哗。
第三十二条 要爱护公共财产,保管好实训工具,维护保养好机器设备,保证实训产品质量,注意节约,超出规定的实训耗材由学生个人承担。损坏丢失工、夹、量具要按价赔偿。人为破坏设施设备,一经发现,除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者停止实训。
第三十三条 下课后应按正确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清理好设备卫生,保证实训室的整洁。负责卫生值日的同学要将黑板擦干净,并对本班使用实训室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和整改,经实训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四条 每堂实训课结束后,由班长将实训用具(工具、量具、教具等)统一交接至实训指导教师处。每次下课后必须由指定的值日生负责扫地和拖地;每周五最后使用实训室的班级,对实训室进行彻底打扫,经实训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五条 做好设备的使用记录,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如实、详细地向实训指导教师报告。如不及时报告,责任自负。
第三十六条 积极参与产教融合项目和企业真实生产任务,在真实生产环境中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六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学生到实训室参加实训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训室。
第三十八条 闲杂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训场地。如有他人需借用场地、使用设备,须经分管实训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允许。
第三十九条 进行实训及设备操作,都应在实训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训时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服从指导教师指导造成人身伤害者责任自负。实训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十条 实训中随意启动或拆卸机器造成损坏的,要按价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实训中单人操作机器,其他人不许乱动,要远离设备并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下班后要认真将设备电源关断,关好门窗,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十三条 各实训室应按标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不得移作他用。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安全出口标识清晰。实训室内严禁吸烟、焚烧物品。
第四十四条 实训室电路敷设应符合规范,不得私拉乱接,各实训室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有可靠接地。离开实训室前必须切断非必要电源、关闭水源。
第四十五条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实行专人负责、双人双锁管理,出入库必须详细登记,做到账物相符。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定期检测检验。
第四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高压系统检修须设置安全防护隔离区,配备绝缘工具;无人机试飞须在指定空域进行,制定飞行安全规程;增材制造实训室应特别注意高温设备及粉末材料防火防爆。
第四十七条 实训室电脑及网络设备须安装正版软件和防病毒软件,无人机飞行数据、测绘成果管理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九条 加强虚拟仿真实训安全管理,确保虚拟仿真设备和网络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网络安全事故。
第五十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学生在企业实训期间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对事故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或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在2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全体师生。
第七章 实训室管理员岗位职责
第五十三条 实训室管理人员在上班期间原则上不许离开单位,有事必须向分管实训副院长请假,并将实训室工作做好妥善安排,不得耽误日常实训教学、培训、上级领导视察、社会相关人士参观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实训室管理员不得擅自接纳他人进入实训室,不得接私活,不得擅自将软件、工具、量具等外借;物品进出手续清楚,账、卡记录齐全;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实训室仪器设备与材料借用、损坏、丢失、赔偿等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严格按照实训室课表提前5分钟开放实训室,协助任课教师检查学生穿戴是否达标,否则不得允许该生进入实训室学习。上课期间不得远离实训室,积极配合实训任课教师工作。
第五十六条 每次实训结束时,管理员必须进入实训室与任课教师做好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包括墙壁、桌凳,发现损坏应当面与任课教师联系并妥善解决,并督促指导教师填好实训记录表。
第五十七条 各实训管理员需掌握本实训室有关仪器设备的型号、性能、原理、结构和数量,负责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检修工作及实训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如有设备损坏,须挂“故障”警告牌。如有故障的设备未挂“故障”警告牌被实训师生误认为是正常设备操作导致事故发生,本实训室管理员负全责。
第五十八条 每学期最后一周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核查,要求保证账、物相符率达100%,并将检查结果存档备查。及时对仪器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
第五十九条 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根据实训大纲要求,及时上报需添置的实训材料或设备,以保证实训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十条 积极参与本实训室的改造工作,保证实训室仪器设备及管理水平达标。
第六十一条 定期做好实训室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包括墙、窗、地面、桌面、实训仪器等),并做好保洁工作,做到随时备查。每次实训结束后,应督促指导教师及学生对室内仪器设备及辅助设施整齐摆放,检查室内清洁卫生情况并认真作好评分和记录。
第六十二条 注意易燃品的存放、领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认真落实所管辖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实训室用电、用火、用气安全负责,对室内的实训设施(包括走道及室内的挂图牌、制度牌)和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每次实训结束后,应及时切断本实训室的总电源、水源,锁好关紧门窗。
第六十三条 积极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配合企业技术人员开展实训教学和生产任务,推动实训基地共建共享。
第六十四条 加强虚拟仿真实训室、智能制造实训室等新型实训室的管理,学习掌握新技术、新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技能。
第六十五条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积极配合实训室或主管部门的督导、检查和评比工作。
第八章 设备管理与损坏赔偿制度
第六十六条 所有实训设备应统一建账,做到账、物、卡一致,实行年度核查制。设备变动(报废、调拨、外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十七条 大型精密设备应制定专项维护保养计划。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带病运行。对超出自身维修能力的故障,可向学院和教务处提出申请联系外协维修。
第六十八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责令赔偿。
第六十九条 责任事故认定范围:
1.不按技术规程操作造成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3.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指导不到位造成损坏的;
4.管理员失职、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5.擅自将设备外借或带出实训室的。
第七十条 赔偿标准:
赔偿按照学校制度执行;
若事故责任人不止一人,须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赔偿费统一上缴学校财务。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七十一条 奖励机制:
1.实训室管理工作表现突出者,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中优先推荐;
2.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处置,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表彰奖励;
3.实训室管理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十二条 责任追究:
1.因管理失职造成设备损坏的,视情节追究赔偿责任;
2.因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依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实训室卫生脏乱、台账缺失、管理混乱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4.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加重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各专业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机电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一审:李 响
二审:王 彪
三审:王列明